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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大妇产儿童医院住院须知

来源:北大妇产儿童医院  咨询: 人 预约电话:15810063221
尊敬的医保患者,当您住院治疗时请注意以下须知:
  1.住院时请将“医保手册”交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,交纳部分(个人负担部分)押金。一般情况下7万元以下个人交1/3,7—17万元个人交1/2,17万元以上全额交费。
  2.住院期间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、治疗时,单项检查、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需个人负担8%;单项费用超过500元(含)的贵重医用材料(含一次性医疗器械、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)个人负担50%。吻合器只限保留肛门低位直肠癌手术、因肺气肿行肺叶切除术、食管中段癌弓上吻合术使用。
  3.凡医保报销范围内药品中注明“需个人部分负担”的药品,个人先负担10%。凡注明“费用需由个人负担50%”的药品,个人先负担50%;凡注明“限门诊使用”的药品,仅限门诊使用;凡注明“适”字的药品,必须在此适应症(或病种)范围内使用。
  4.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药品、诊疗项目及超标准服务设施等,个人全部自费。并需由医师填写“医疗保险自费、自负项目协议书”,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。
  5.住院期间不能发生门诊现金费用,如有门诊会诊费用一律回出院处记帐。
  6.医保患者不能发生“代垫费”,特殊情况(我院不能做的化验或检查)填写“诊断证明书”,先到住院处办理手续后,由患者个人现金垫付,然后到出院处记帐。药品及自费项目一律个人自费,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。
  7.住院超过6个月时,由主管医师填写“医疗保险住院超6个月登记审批表”到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,再交患者报市区医保中心审批。
  8.参保人员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前7日及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前14日,特级护理费按25元/日(不含等级医院收费标准)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。超出上述规定床日数及参保人员因患其他疾病入住加强病房期间,均按一级护理费7元/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。
  9.重症烧伤患者入住监护病房后14日内,护理费按50元/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。
  10.参保人员入住监护病房14日后的床位费,按24元/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。
  11.参保人员进行心脏体外循环直视术后护理费,第一日按100元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,第二日起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。。
  12.住院每90天为一结算周期,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;精神病及门诊三种特殊病360天为一结算周期。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为1300元,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均为第一次的50%。住院至90天时,要及时到出院处做中途结算,再续交后期住院押金。
  13.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,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最高标准如下:
   (1).心脏起搏器:单腔每套1.4万元、双腔每套1.8万元、临时每套6000元;
   (2).心脏瓣膜:生物膜每套7000元、机械膜每套8000元;
   (3).人工晶体每个668元;
   (4).人工关节:人工髋关节每套4500元、人工膝关节每套5000元、人工骨股头每套3300元;
   (5).安置其它体内人工器官最高费用标准为18000元。
  14.器官移植、组织移植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标准如下:
   (1)列入报销范围的项目:肾移植、角膜移植、骨髓移植、血管移植、皮肤移植、骨移植。
   (2)器官移植源、组织移植源(包括配型费)所需的相关费用需个人全部负担。
  15.患者住院期间请假外出的行为不符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。因此,在请假期间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,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。
  16.参保人员入住优质优价病房后,床位费按24元/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。 
  17.一次性生活用品(如添宁看护垫、尿垫、一次性口杯等等)、皮肤缝合器、诺和笔、诺和针、尿袋、粪袋、佳士比药袋、百特药袋、肝肾联合移植等等一律自费并签属自费协议书。   
  18.出院带药时,只限于住院期间所用药品,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,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。
  19.下列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,需全额交费。
  (1).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(急诊和A类医院除外);
  (2).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;
  (3).因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;
  (4).因本人吸毒、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;
  (5).因自杀、自残、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;
  (6).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;
  (7).无足额缴费证明的。
  20.职工生育、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“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”的相关政策执行。
  21.企业职工因工负伤、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,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  22.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,其住院前留观7日的医疗费用,按住院比例报销。所有单据交单位到区医保中心报销。
  23.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,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以下比例支付

费用分档
统筹支付
个人支付
起付标准---3万元
85%
15%
3万元---4万元
90%
10%
4万元---7万元
95%
5%
注: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的60%。

  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为7---17万元的部分,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%,个人负担30%。17万元以上的部分全部自费。
  24.自2006年4月1日起退休人员,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(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)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,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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